我家改了烟道,物业有权利给我家停水停电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4:3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4:41
依照相关合同法,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得停水停电的,理由如下: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代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水费、电费,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在业主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物业才有权去停业主的水电,而物业因其它原因对业主停水停电是不会得到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的。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系某花园A座1202的业主。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进行了正常装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非法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因供水、供电合同是原告与供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被告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被告非法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并在《朗庭豪园业主公约》上签了字。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电路改造、门制安,并未提出阳台装修申请。同时,其在装修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检查中发现原告已将其阳台用玻璃封闭,我司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了业主委员会[2003]l号决议,要求原告对其阳台予以整改,原告对此置之不理。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我司管理处从即日起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以督促原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为不影响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仍劝其主动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无动于衷。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与我司管理处联合向其发出了停电通知,停止其水电供应。原告未经申报,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14条、第17条、第20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也违反了其在《房屋装修申请表》和《花园业主公约》上作出的承诺。被告依据《朗庭豪园业主公约》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权对原告违章装修不予改正的行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要求整改。被告依双方约定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并无过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同日签订了《业主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分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0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房屋装修申请表,该表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一栏显示:1、墙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电路改造,4、门制安。装修保证一栏显示:本住户和施工队保证“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装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被告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2003年1月l 5日,被告发出一份整改通知,该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将阳台整改完毕。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原告在三天内拆除阳台上的封闭物及商业广告;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被告从此日起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其整改达到深圳市有关规定为止。2003年3月27日,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处联合发出一份停电通知,决定从2003年3月27日对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法院认为,从原告签署的《业主公约》及《房屋装修申请表》可以确认,原告应知晓被告制定的关于阳台的装修规定,但因停水、停电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因此原、被告双方就违反《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停水、停电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得据此对原告的住宅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因被告对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内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损失,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林某支付损失费人民币10519元,逾期支付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4:44
你为什么擅自改烟道,所有问题是你造成的,物业公司没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4:38
首先你擅自改设烟道可能会侵犯到其他住户的相邻权,你应该在物业的协调下与受影响的住户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受侵害的住户可以自己或者要求物业公司代理对你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决是否拆除你的烟道(当然,如果属于违法建筑的话,城管也有权利拆除),但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进行强拆的,更没有权利对你进行停水停电。如果真的停了,你可以跟物业公司进行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