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自诉的原则一般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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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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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5:36
刑事诉讼法中自诉的原则如何: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机关控告,*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案,遗弃案等。
在我们国家各级*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告状”,*则不予审理。*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则不予受理。
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行使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都可以依法对属于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