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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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20:39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对城市供水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确保城市供水质量与稳定,条例对供水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供水企业必须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净化处理工艺达到国家标准,出厂水和管网水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管网应具备不低于0.14兆帕的服务压力,并应配备维修保养、故障抢修人员与手段,同时需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制度。此外,供水企业还需满足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供水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企业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与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接受国家和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对自检能力不足的检测项目,应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需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确需中断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水表计量要求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装表,居民住宅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计价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规定,未按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可以签订供水合同,按月抄表并根据用户总水表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计收水费。因用户总水表故障无法抄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费。接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用户需报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公益事业的用水需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使用。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应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的5‰违约金。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销户或过户需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经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十届*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维护、供水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