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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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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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10:03
海南经济特区为推广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确保血液管理的规范与安全,以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规定,本特区公民的无偿献血行为以及采供血机构如血液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采血与供血活动,均需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无偿献血被定义为公民自愿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但不寻求任何报酬的行为。任何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本特区居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或宗教信仰,均有资格参与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大学生作为献血的榜样,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为社会公益做出表率。各级政府需积极领导并推进这项工作,财政上给予采供血机构支持,特别是省级政府对血液中心和区域性血站的基建和运营提供重点资助。
在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会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在血源短缺时,经批准,可指定特定机构参与献血,以保障血液供应。采供血机构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则负责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活动。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须履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的职责,新闻媒体也需定期进行无偿献血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