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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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0:01
简单地讲,工地没有过错,按公平原则可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一、不是工伤,工地也无过错。
当事人虽在工作期间死亡,但其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其从事的工作本身没有关系且没有第三人的侵害和外部刺激,不是工伤,该情形,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雇佣关系)的规定,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则上,工地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工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因自身疾病猝死,死亡后果非工地提供的工具或受托事务本身的性质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亦不是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不法行为的侵害所致,但考虑到当事人是在工地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因病死亡的,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工地应给予死者家人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0:00
淮安浙江人的回复已经很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