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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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3:15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措施。
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在产品、包装或广告中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公众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导致技术误认为专利;以及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文件或申请文件。
冒充专利行为的界定主要在第三十条,包括制造和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仍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称非专利技术为专利技术,以及伪造或变造相关文件。
针对这些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假冒、冒充行为,必须立案调查。管辖权问题由上级部门根据规定进行指定。
在查处过程中,管理专利部门可行使相关职权,如查阅文件、询问当事人等。查处完成后,如确认行为成立,会要求行为人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如消除专利标记,停止发布误导广告,通知合同另一方并修正内容,以及停止伪造和上缴相关文件。
最后,管理专利部门须在立案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涉外案件可能延长处理期限。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含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