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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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1:27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旨在加强该区域的水环境管理,保护水质,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各类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渠道,其目标是在1997年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时各主要河段水质达到预设标准,实现水体清澈。
条例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问题、监督防治工作,并执行国务院授予的职责,其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人民政府需对各自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并将任务分解到市、县,纳入政绩考核。
各级地方政府需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防治工作进展,国家对淮河流域实施优惠政策和扶持,对关、停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需按照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放,超标排放将受到处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水行政机构制定和执行污染防治规划及标准,确保水质安全。
对重点排污单位,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安装排放计量设备。超标排放将被要求限期治理,新设排污口需依法报批,禁止或严格限制特定类型和规模的污染项目。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政府有权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导致企业关闭或停业。
该条例自1995年8月8日起实施,四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执行。
国务院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