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行使法定解除权导致PPP/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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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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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3:31
在PPP/特许经营协议中,若政府方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寻求提前终止协议,通常涉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判断。司法实践中,这一判断主要关注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即社会资本方是否因违约导致政府方无法实现约定的污水处理目标,如将不应纳入污水处理范围的污水纳入。若政府方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合同目的落空,社会资本方通常需自担损失,除非其劳动成果可再利用,政府方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司法鉴定和证据确定。
在具体案例中,如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公司与永新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纠纷,政府方在社会资本方违反合同约定,将皮革污水排除出污水处理范围后,有权依法解除协议。尽管如此,政府方需合理补偿社会资本方的实际损失,但不支持额外赔偿请求。此外,其他类案也显示,政府方因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能需要补偿社会资本方的实际投入损失。
对于社会资本方,应谨慎应对政府方的解除通知,评估其合理性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在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提前终止程序和补偿条款,确保在必要时能维护自身利益。而政府方在项目采购时,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自身单方解除的权利和补偿标准,以便在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