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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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3:31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围绕合同的有效性、特许人是否符合“两店一年”规定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等问题进行判断。以“李恩生、四川康科特斯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法院在分析《加盟合作协议》的效力时,指出四川康科特斯公司与李恩生所签《加盟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双方意愿。李恩生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两店一年”的规定。然而,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条款所指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效力并不因此而失效。因此,李恩生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