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业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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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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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02:00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发包方的保密信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壮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谓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合同形式,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行为。
第三条 保密信息是指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由发包方向接包方提供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需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人员范围、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进行物理控制、对重要信息加密保存、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限制来访者或提出保密要求、建立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升级等。
第六条 接包方应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预防泄漏保密信息事故。
第八条 推荐接包方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定期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有权根据协议或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在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