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费用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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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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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01:21
按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趄过1到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按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趄过1一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一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的,按申请*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申请执行等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