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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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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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1:31
倾吞客户资金而未记入账簿的行为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此类行为主要是严重侵犯了我国对于存款和贷款所制定的一整套严格的管理体系;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吸收客户资金却未按照规定程序计入相应的账户内的手法,将这些资金用于非合法的拆解借贷和发放贷款等活动,进而给社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从犯罪主体方面而言,这种犯罪主要涉及到特殊性质的违法者,即身为银行或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员工,他们或是将此种罪行作为职务便利进行此类活动,或是在组织内部进行大规模的此类活动,使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成为该罪名中的实施主体;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情况下都是行为人出于恶意,他们企图利用这样的手段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