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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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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该危险合乎规律地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的,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用刀将乙直接砍死的,甲投放毒药将乙毒死的,甲放火将乙烧死的,甲开*击中乙的心脏致其死亡的等等,死亡结果都是法益侵犯危险本身直的现实化,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向丙开*,丙死亡。
(1)如果甲、乙无共谋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而致其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关系)。
(2)如果甲击中丙,乙未击中,且甲、乙无共谋,甲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乙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3)如果无法查清谁导致丙死亡(仅有一致命伤),且甲、乙无共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皆成立未遂。
(4)如果甲、乙共谋杀丙,无论谁打死丙,无论查清与否,按照共犯违法事实的归属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皆成立既遂。
(5)如果甲、乙行为都没导致致命伤,但两个伤口流血,导致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部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重叠的因果关系)。
(6)如果甲、乙共同过失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说认为不以共犯论处。
(7)如果甲、乙各自实施过失行为,无法查清唯一致命伤由谁导致,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甲、乙皆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该危险合乎规律地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的,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用刀将乙直接砍死的,甲投放毒药将乙毒死的,甲放火将乙烧死的,甲开*击中乙的心脏致其死亡的等等,死亡结果都是法益侵犯危险本身直的现实化,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向丙开*,丙死亡。
(1)如果甲、乙无共谋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而致其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关系)。
(2)如果甲击中丙,乙未击中,且甲、乙无共谋,甲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乙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3)如果无法查清谁导致丙死亡(仅有一致命伤),且甲、乙无共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皆成立未遂。
(4)如果甲、乙共谋杀丙,无论谁打死丙,无论查清与否,按照共犯违法事实的归属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皆成立既遂。
(5)如果甲、乙行为都没导致致命伤,但两个伤口流血,导致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部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重叠的因果关系)。
(6)如果甲、乙共同过失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说认为不以共犯论处。
(7)如果甲、乙各自实施过失行为,无法查清唯一致命伤由谁导致,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甲、乙皆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二者的粘合剂。
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要看犯罪人主观要件,有因果但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无罪的理由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
(二)二个层次
1.从事实角度判定这个结果是哪些因素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地基、自然意义
2.从规范角度判定这个结果行为是否负责任(规范层面上的归属问题):法律意义
二者关系:没有自然意义一定没有法律意义,但有了自然意义不一定有法律意义。
(三)二分法
1.对实行行为的要求
其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合法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1)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或减少了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更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2)若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进而否定因果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该危险合乎规律地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的,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用刀将乙直接砍死的,甲投放毒药将乙毒死的,甲放火将乙烧死的,甲开*击中乙的心脏致其死亡的等等,死亡结果都是法益侵犯危险本身直的现实化,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向丙开*,丙死亡。
(1)如果甲、乙无共谋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而致其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关系)。
(2)如果甲击中丙,乙未击中,且甲、乙无共谋,甲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乙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3)如果无法查清谁导致丙死亡(仅有一致命伤),且甲、乙无共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皆成立未遂。
(4)如果甲、乙共谋杀丙,无论谁打死丙,无论查清与否,按照共犯违法事实的归属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皆成立既遂。
(5)如果甲、乙行为都没导致致命伤,但两个伤口流血,导致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部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重叠的因果关系)。
(6)如果甲、乙共同过失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说认为不以共犯论处。
(7)如果甲、乙各自实施过失行为,无法查清唯一致命伤由谁导致,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甲、乙皆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二者的粘合剂。
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要看犯罪人主观要件,有因果但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无罪的理由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
(二)二个层次
1.从事实角度判定这个结果是哪些因素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地基、自然意义
2.从规范角度判定这个结果行为是否负责任(规范层面上的归属问题):法律意义
二者关系:没有自然意义一定没有法律意义,但有了自然意义不一定有法律意义。
(三)二分法
1.对实行行为的要求
其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合法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1)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或减少了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更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2)若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进而否定因果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二者的粘合剂。
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要看犯罪人主观要件,有因果但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无罪的理由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
(二)二个层次
1.从事实角度判定这个结果是哪些因素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地基、自然意义
2.从规范角度判定这个结果行为是否负责任(规范层面上的归属问题):法律意义
二者关系:没有自然意义一定没有法律意义,但有了自然意义不一定有法律意义。
(三)二分法
1.对实行行为的要求
其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合法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1)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或减少了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更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2)若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进而否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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