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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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4:05
经济立法权的产生,首先来源于*授权。*第一百一十六条明文规定,经济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需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是经济立法权最根本的法律渊源。
其次,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亦对经济立法权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规定,经济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第二十条则规定,自治机关享有变通权。这两条法规为经济立法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经济立法权不仅基于*的依据,而且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执行依据。
综上所述,经济立法权的产生,主要来源于*授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为经济立法权的最根本法律依据,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则为经济立法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经济立法权不仅有*依据,而且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执行依据。
经济立法权是经济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经济的经济法规的权力,分为制定权和变通权,制定权是指经济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权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经济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经济的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制定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内容和程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属于经济的自治权范畴,是经济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