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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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39
在日本的司法判例中,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名古屋高等*在昭和37年12月22日的判决中提出了明确的条件,这些条件旨在判断是否可以合法进行阻却违法性的安乐死。以下是六个关键要件:
首先,病患必须被医学确认患有无可救药的疾病,且生命即将终结(1)。
其次,病患必须处于极度痛苦状态,痛苦程度让人难以忍受(2)。
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患的痛苦,而非其他目的(3)。
并且,必须在病患神志清醒,能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有本人明确的嘱托或承诺(4)。
实施者通常是医生,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医生无法执行,也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5)。
最后,所采用的方法在伦理上必须是正当且可接受的(6)。
安乐死(Euthanasia⑵)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⑴(Mercykilling)。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