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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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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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10:15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吗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通常地役权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双方可另行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法律属性与其他物权不同,独立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但其命运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紧密相连,必须一同转移,不能独立转让。因此,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通常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地役...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的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依据如下:1、《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3、《物权法》第166条,需役...
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当设立了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以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须一并转让。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有不同约定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是否随之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 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
地役权是跟随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起转让吗
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时,附着其上的地役权亦需随之转让。地役权自身无法独立实现转让。若是涉及至与土地相关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转让行为,则务必连带转让相应之地役权;但若各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是否一同转让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