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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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2:02
用期不合格不可以延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除非双方都同意,试用期可以延长:试用期可以延长,但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行。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