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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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其次,为其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支援或协助,且这种行为的性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中,“情节严重”一词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多次提供此类帮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等等。在具体的定罪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且这种行为的性质被法庭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该行为便很可能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具体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尺度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依据法律法规由法院依法做出判断与裁决,因此,我们无法给出具体的定罪标准。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是由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是否知晓他人正在犯法、及其提供帮助的情节是否严重这两大因素共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