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惠民---《民法典》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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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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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0:5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法典》中获得法人资格,标志着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和权利的强化。具体而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居民委员会承担着城市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但长期以来,其主体地位不独立,无法独立订立合同和涉诉应诉,财产不独立。村民委员会则属于村民自治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管理村民自治范围内日常事务的任务。
其次,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明确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它们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居民委员会在获得独立财产权的前提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则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发挥。
最后,本条文还规定了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历史沿袭,也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村民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集体资产管理和相关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不仅解决了其法律地位不清的问题,还为其在民事活动中提供了明确的主体资格和法律保障,促进了基层组织的发展与功能的发挥。通过这一立法举措,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