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划的建筑可否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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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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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6:05
具体处置步骤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三)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六)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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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6:12
很多时候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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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6:05
本来就是违规的。。。不被罚都好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城乡规划在管理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也扩大了规划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城市规划扩展到了城乡的新阶段,为城乡建设规划在管理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也为被征迁人判断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提供了法律上的判断标准。
我国城市化的建设已有十多年的时间,而在查处违规违法建筑过程中,大部分的违法建筑在2005年以前就已经存在。而在处理这部分建筑时的最大分歧就在于这类建筑是否可以定性为违法建筑,而建设者又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这两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也就是什么时间以前的建筑可以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制。
所谓追诉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违法行为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据上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认为,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时,如果构筑违法建筑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建设行为已经结束,并且只要政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违法的建设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即使该违法建筑一直存在,二年以后行政机关也不能对建设人进行处罚。所以,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违法建筑建成后二年内被发现,那么在二年以后行政机关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再予以处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的规划部门多数也是从2008年开始对所负责的辖区内的地上建筑进行航拍或者实地调查登记的。因此,违规、违法建筑在遇到强拆的时候,当事人的构筑物是何时开工建设、何时完成建设等相关问题都关系到被征迁人的补偿的高低。
但这并非意味着2008年之后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没有补偿,只要执行强拆迁行为所依据的违法建筑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书等相关文件的作出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那么之后的强拆行为也必定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那么就应当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总之,能否得到赔偿就要看政府存在什么样的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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