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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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6:33
在黑龙江省的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燃气使用的相关条款。首先,用户若要使用管道燃气,需向当地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户会在燃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0日内获得通气服务。若逾期未通气,燃气主管部门将在接到通知或投诉后5日内,强制燃气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瓶装燃气和相应的燃气器具,直到通气完成。
用户在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进行设施安装、改装等操作时,应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改装燃气设施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燃气用量的计量则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为准。用户如对计量装置准确性有疑虑,可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有误的一方承担。如果燃气企业提供的计量装置误差超出法定范围,将免费更换并退还用户多交的费用。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用户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的生产经营性用户将每日按欠费的1%支付滞纳金,非生产经营用户则为欠费的5‰。燃气企业会在用户逾期后提出警告,5日内交费,否则可中止供气。对于新建房屋的新用户,燃气费应在用户取得产权或使用权后收取。用户有权对燃气收费和服务进行查询和投诉,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保障燃气企业工作人员的正常入户服务。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分八章共六十四条内容,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省实际情况而制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6:38
在黑龙江省的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燃气使用的相关条款。首先,用户若要使用管道燃气,需向当地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户会在燃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0日内获得通气服务。若逾期未通气,燃气主管部门将在接到通知或投诉后5日内,强制燃气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瓶装燃气和相应的燃气器具,直到通气完成。
用户在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进行设施安装、改装等操作时,应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改装燃气设施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燃气用量的计量则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为准。用户如对计量装置准确性有疑虑,可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有误的一方承担。如果燃气企业提供的计量装置误差超出法定范围,将免费更换并退还用户多交的费用。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用户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的生产经营性用户将每日按欠费的1%支付滞纳金,非生产经营用户则为欠费的5‰。燃气企业会在用户逾期后提出警告,5日内交费,否则可中止供气。对于新建房屋的新用户,燃气费应在用户取得产权或使用权后收取。用户有权对燃气收费和服务进行查询和投诉,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保障燃气企业工作人员的正常入户服务。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分八章共六十四条内容,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省实际情况而制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