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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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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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18:35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中,新建、扩建等未经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逾期不改正还将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针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将面临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金额范围在五万至五十万之间,违法所得会被没收,严重情况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若不按规定运营,将面临三万至二十万的罚款,违法所得会被没收,情节严重还可能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若存在拒绝供气、倒卖许可证、擅自停业等行为,将被罚款并可能吊销许可证,同时需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详细列举了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违法充装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涉及燃气设施保护、设施建设与燃气用户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罚款、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后,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行为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