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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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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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4:47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中的“资质标准”字样。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合并修改为一项:“(三)持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燃气。”
删除第二款。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提出申请”修改为“报告”。五、第二十四条中的“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六、第五十六条中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七、删除第五十七条。八、第六十二条中的“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4:52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中的“资质标准”字样。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合并修改为一项:“(三)持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燃气。”
删除第二款。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提出申请”修改为“报告”。五、第二十四条中的“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六、第五十六条中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七、删除第五十七条。八、第六十二条中的“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