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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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5:22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首先,各级*被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需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遇到超出自身权限的问题,需迅速按照程序上报(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其他部门未尽职尽责时,会督促改正,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职责的履行(第三十二条)。
*部门通过公告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事故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各级*和相关部门要求建立备案制度,严密监控,确保安全(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中,若发现生产安全隐患,*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需限时整改,同时会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临时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检查时,必须严格标准,杜绝弄虚作假,并禁止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第三十五条)。
最后,从事安全评价、认证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对其服务结果负责(第三十六条)。
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