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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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3:28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旨在强化统计管理,确保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以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在省内外的企业事业组织。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条例,真实、及时地向统计机构提交资料,禁止虚报、瞒报、拒报或篡改数据。基层群众和公民也需配合提供真实信息。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统计活动。
各级政府和部门需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人员,利用现代技术提升统计效率。领导层不得随意修改或强令篡改统计资料,对错误数据应由专业人员核实后上报。统计机构和人员需坚持工作责任制,保障数据真实,独立行使调查、报告和监督的权力。
政府领导人有监督统计执行的职责,同时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行为。对于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包括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持、揭露违法行为和推动统计改革等。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列七章,四十三条(含附则),这是为了加强统计管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省情省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户工商户,以及该省在省外、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均须遵守该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