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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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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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09:51
经济仲裁的组织形式包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和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具体而言,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组织形式。
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