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消防水箱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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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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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04:35
1. 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确保其位于建筑最高部位。水箱应储存足够10分钟消防用水量。若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且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或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且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仍可分别采用12m³和18m³的储水量。
2. 高层民用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需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若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应安装增压设施。高位消防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³,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2m³,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³。高层建筑采用并联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3. 当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还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要求。若不能满足,应设置增(稳)压设施。
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箱,应采取措施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除高层建筑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水箱。应使用生产或生活用水管网作为进水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经技术评审并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