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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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9:5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燃气的使用管理。首先,燃气供应企业有责任建立用户档案并签订供气合同,明确用户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得到企业的批准,不得私自接通管道或改变燃气用途、地址和名称(第二十七条)。燃气计量应采用国家认可的计量装置,并定期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性(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需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包括按照规划合理使用燃气,严禁盗用或转供燃气,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钢瓶残液由燃气企业负责处理,不得私自更换检验标记或拆装燃气设备(第二十九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需经过燃气企业的审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用户还必须按时缴纳气费,逾期未缴费将被收取滞纳金,并可能面临停气处理(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享有知情权,可以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收费和服务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