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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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1:56
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是学术界容易引发争议的议题。立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之紧密相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的不同类型。理论上,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首先,合同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应作出某些*,尤其是难以恢复原状和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其次,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恢复原状固然可以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但无需恢复原状亦可。再次,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便物的使用、雇用、委托合同等难以恢复原状的合同。恢复原状旨在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至合同订立时的类似状态。考虑实质利益衡量与法律体系内部形式和谐,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理由是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维护合同信用与正常交易秩序,以及准确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界定各自效力范围。某些特殊合同如使用、借贷等一旦履行,无法恢复原状,但这些合同并非不能解除,而只能终止。合同解除有适用条件及类型上的*,即并非所有合同都可解除。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的取得,更有利于合同解除制度独特功能的发挥。在制度设计上,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并存,提供多种救济方式,确保非违约方权益。在法律适用与理论建构上,应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清晰与丰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