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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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4:38
湖北省的国防教育条例中,对教员的选拔有着严格的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国防教育教员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他们必须热爱祖国,坚守四项基本原则;其次,需要具备丰富的国防知识或一定的军事技能,以便有效地传授相关知识;此外,良好的组织和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最后,身体健康是担任教职的基本要求。
教材的编写和审定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第十四条规定,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大纲和教材,并进行严格的审定,以保证教育内容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在教学场所的选择上,第十五条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包括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历史纪念馆、*历史旧址、烈士陵园等,这些地方既能让参与者亲身体验,又能激发爱国情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少年军校、国防教育园等专门基地,进一步深化国防教育。
经费保障是确保国防教育顺利进行的关键。第十六条规定,各级*需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可以从干部培训费或职工教育经费中划拨,学校则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教育经费则来源于民兵事业费、训练统筹费和以劳养武收入。
《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经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对象、内容和方式,组织领导和职责,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