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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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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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1 11:25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网友咨询: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是否需要赔偿?
律师解答: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别人保管物品,造成了损失的,如果保管人对于物品损失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是保管人不愿意承担的,寄存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但如果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对物品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不过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较低。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