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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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0:06
1、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保险代理人定义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这里所指的保险代理人特指保险行业从事营销工作的个人,也称为保险营销员。中国现有保险代理人队伍,在整个行业的人事制度基本采用的是“代理制”——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员,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保险法,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既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也就不能享受保险人的任何福利和津贴,收入由佣金构成,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保险代理人在领取佣金时还需要缴纳营业税。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关系,用哲学的观点分析,这是一对矛盾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其独立性表现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独立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双方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是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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