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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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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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04:12
1.通常情况是5年: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不受5年限制的例外情况:一种是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另一种是驰名商标所有人针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