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在判之前翻供会有不良影响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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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3:50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在人民*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因此,提出新的证据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会有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3:50
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无论是否认罪,一样定罪量刑,一般应当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