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及其专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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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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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2:29
专利权人作为专利权的主体,当专利成功授权后拥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但有时候发明创造的专利会因为申请人、发明人的不同或个人与单位的问题,造成权利归属纠纷。
网友咨询:
合作完成的发明,一方有权申请专利吗?
律师解答: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也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事先签订了书面合同,除非合同无效,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确定权利归属,如果事先没有签订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则属于完成方所有。
律师补充:
根据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确定那些相关主体对涉案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然后据此确认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并非一切合作发明创造都属于相关主体共有。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但是,对于存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来说,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判定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