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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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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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20:25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规划及实际情况编制本区防震减灾规划,并报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应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为抗震设防提供资料。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选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带与活动断层,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需符合防震要求,合理设置避难场所。
重大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其他工程由当地地震主管部门依据地震烈度或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工程可行性报告时,需通知地震部门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提供抗震设防确认手续的项目不予批准。
地震、建设等主管部门需对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设计与施工单位需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承担责任。
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或未达抗震设防要求的,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加固,包括电厂、枢纽变电所、铁路、水库、桥梁、重要建筑及设施、关键灾害性设施等。
相关部门应推广科学、经济、符合当地习俗的乡村民居抗震建设图集与材料,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新建乡村民居应按图集施工,采用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牧)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提高抗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