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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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出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主要涉及个人因私或因公的需求。
对于因私事出境,中国公民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机关提交申请,一般情况下都会被批准,但有例外。*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公务出行,中国公民由派遣部门向相应的外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以确保合法出行。
海员执行任务出境则由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办理相关证件。然而,有几种情况将不被批准出境,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未结民事案件的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认为出境可能对*或国家利益造成威胁的公民。
此外,边防检查机关有权在以下情况下阻止公民出境并依法处理:持有无效、他人或者伪造或涂改的出境证件。这体现了对国家法律和安全的严格把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经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分总则、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处罚、附则6章20条,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7号公布经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3条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