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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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4:07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致力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针对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问题,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明确,职业病是指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这些因素包括化学、物理和生物危害。这些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第三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所有存在有害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此类作业的劳动者。这些单位有责任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强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综合治理的策略。各级政府在规划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时,需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的需要。
第五条中,政府领导层需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管理部门,区、县卫生和劳动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
第七条强调工会的监督作用,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八条规定,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配备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使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单位负责人应预先告知劳动者可能的危险。
第九条赋予劳动者知情权,他们有权了解作业场所的风险、接受培训,以及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和防治职业病。在面临超标的危害因素时,劳动者有权举报、控诉并拒绝不安全的操作。
最后,劳动者在工作中需遵守劳动卫生规定,执行操作规范,共同维护工作环境安全。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30日公布 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