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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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7:38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预防措施,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第十条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重要职责,他们对单位的劳动卫生实施严格的监督,通过健康监护和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指导,同时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执法任务。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那些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保障劳动者免受潜在风险。第十二条强调,新建、改建等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且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十三条要求单位在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时,需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毒性评审资料,确保化学品管理透明。
第十四条规定,有害作业场所应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对于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的场所,还必须配备应急设备和急救用品,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对于剧毒、放射源或产生放射线的场所,要设置安全标志,实施严格防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强调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加强执行。第十六条提到,一旦发生职业病,单位需立即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员工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和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这有助于持续监测和管理。
最后,第十八条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同时,单位需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同样内容的培训,提升整体防护意识。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30日公布 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