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可以随意进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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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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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6:59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法律规制
《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基础规定,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则对此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释。
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规定禁止所有可能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包括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此外,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运输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得进入保护区,特殊情况需事先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同时,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合理使用化肥,并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保护区内:
-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 禁止设置油库;
-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
-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
-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针对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规定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以及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违法行为的责任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