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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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6:09
为了规范法人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提升政务资源效率,上海市出台了一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上海市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进行信息提供、共享和使用时,必须遵循一系列准则。
该管理办法涵盖了信息共享的适用范围,定义了法人信息,即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等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信息。管理主体为上海市设立的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联席会议,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和召集。
信息共享遵循统筹管理、职能共享、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原则。系统由法人共享信息数据库、交换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等构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提供单位需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准确地提供法人信息,且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信息共享采取主动共享和依申请共享方式,涉及公开性和特定需求。使用过程中,机关单位需遵守法律,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系统运维由市工商局负责,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同时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如有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该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6:05
为了规范法人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提升政务资源效率,上海市出台了一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上海市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进行信息提供、共享和使用时,必须遵循一系列准则。
该管理办法涵盖了信息共享的适用范围,定义了法人信息,即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等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信息。管理主体为上海市设立的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联席会议,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和召集。
信息共享遵循统筹管理、职能共享、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原则。系统由法人共享信息数据库、交换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等构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提供单位需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准确地提供法人信息,且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信息共享采取主动共享和依申请共享方式,涉及公开性和特定需求。使用过程中,机关单位需遵守法律,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系统运维由市工商局负责,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同时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如有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该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