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对外欠付工程材料款,被挂靠人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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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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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03:14
建设工程挂靠背景下,挂靠人常有的商事行为包括与工程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转包或分包工程、与供应商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向第三方借款。本文探讨的是挂靠人对外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
近年来,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挂靠人管理不善等原因,供应商索要材料款或租赁款的诉讼案件频发,被挂靠人常被列为被告。在此情况下,被挂靠人是否需承担付款责任存在较大争议。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指的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裁判观点方面,以宁夏地区近五年相关案例为例,*认定为挂靠关系的有51件,其中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有41件,不承担责任的有10件。
判决认定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包括: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无施工资质,允许其挂靠并承包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人将项目部印章交由他人使用,导致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但未采取措施阻止。
判决认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包括:被挂靠人不知情,未参与挂靠行为;被挂靠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预见挂靠行为的发生。
律师评析方面,依据挂靠关系认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来看,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挂靠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避免出借企业资质或挂靠行为;严格审查挂靠人资信情况;妥善保管盖有公章的文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定期现场监督;向材料供应商公示挂靠人身份与权限;规范财务管理;全面了解工程相关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