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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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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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06:5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许可规定,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或经营,确保符合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种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且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申请换领新证。
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许可注明项目,应根据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经营者若在许可证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则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实行年检制度,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者需在许可证发放后一年满两个月内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将加盖验证章,否则许可证自行失效。
年报制度要求,每年3月底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将上一年度发证情况上报至国家林业局。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年检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档案保留期限至少为五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应遵循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并注明良种编号,不得使用良种或优质品种、速生品种、高产品种等字样。
已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旦知悉其生产、经营的良种被依法取消或暂停决定,应在二十日内交回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未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