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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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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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04:43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生产者信息、生产品种、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情况在内的申请表,生产用地使用证明与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林木种子检验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以及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若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还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申请林木良种的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国家林业局或省级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经营者信息、经营品种、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情况在内的申请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资金证明材料,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申请林木良种的经营许可证,同样需提供国家林业局或省级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