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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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7:2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在2007年12月14日,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条例的初步形成和立法基础的确立。
随后,经过更深入的讨论和审议,该条例于2008年3月28日得到了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这是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可和支持,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正式公布的日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即2008年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告第2号,向全社会正式宣告了条例的生效。从这一天起,延边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公积金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填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12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第2次会议批准,2008年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条例》共4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