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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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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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7 11:26
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募集或设立产业基金,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批准的行为,管理机关将予以取缔并要求退还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最高300万元的罚款,相关负责人也将承担行政责任。
若招募说明书存在虚假内容,或者发起人拒绝提供投资风险相关材料,将由管理机关追究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他们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业务未经批准,将面临取缔、非法所得没收及100万元罚款的处罚。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者也将受到类似处罚。
基金托管人若未按规定管理基金资产,将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将面临1-5倍罚款。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同样会受到罚款,且需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违反投资运作*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将被限期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严重者将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违法所得的1-5倍将被罚没。对于因失职或营私舞弊导致基金损失的行为,他们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未履行呈报义务或妨碍管理机关检查的行为,将被要求纠正,严重者将受到警告、通报甚至取消从业资格。其他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将按其相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