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第四章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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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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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22:26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中强调了数据质量的严格把控。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卫生部门需对上报的数据进行严谨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人员需对录入数据进行细致核查,发现错误、漏项或逻辑错误应及时修正,并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报告期内审核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标注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明确了数据订正的时限。医疗卫生机构若发现上报数据有误,必须在数据上传后3日内进行订正。县、市(地)级卫生局可在报告期内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进行订正,但需核实后执行,同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在5日内进行自我订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修订数据同样需核实。部级统计信息中心在报告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对错误数据进行退回,并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3日内订正并上传至国家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提到,报告期临近结束时,系统会发出催报公告,列出未上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在截止日期后3日内完成补报。报告期结束后第一天,系统会发布补报公告,列出漏报的机构,县(区、市)卫生局需在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强调了对网络直报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建立相应的制度,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数据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发现问题会通报并要求限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