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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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4: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于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修订24件规章。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对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以确保合规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该条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将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下达期限要求并加收滞纳金,直至缴纳应缴金额。滞纳金按日计算,比例为应缴金额的0.5‰,且不得超过应缴金额。若企业或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将授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金额1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这一修订旨在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于2008年12月2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22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