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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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4:1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税款征收的唯一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进行此项活动。第四十一条强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权限仅限于法定税务机关,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
依法征收是基本原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和行*规的规定进行税款征收,不得随意增减税款或改变征收条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收行为必须依法,不得违法征税。比如,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提前或延缓征收,或进行非法摊派。
税款征收必须遵循法定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税率或减免税款。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保全、减免税等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合法性。例如,开具完税凭证和扣押查封财产时,税务机关必须提供相关收据或清单。
税收收入需上缴国库,《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必须直接缴入国库,体现了税款优先原则。同时,该原则规定,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且在欠税情况下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最后,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少缴的税款,其发生时间通常在申报期限届满次日。在纳税人欠缴税款时,即使面临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税款仍具有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号*令公布施行。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