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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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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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12:30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专业术语的解释:
业主,指的是拥有房屋所有权,即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使用人则包括物业的承租人以及其他非所有权但实际使用物业的个人或组织。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首次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此阶段,提出招标项目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即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
而响应招标并参与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被称为物业管理投标人。
包干制是物业服务计费的一种方式,业主需支付固定费用,盈亏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承担。
相反,酬金制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比例或数额,物业管理企业从预收资金中提取酬金,其余费用用于服务支出,盈余或不足由业主分享或承担。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和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安全和绿化等服务,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05年12月16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本条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目的是充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